
貼心小叮嚀
- 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權人之日起算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仟元。
- 納稅義務人未在繳款書所載的限繳日期內繳清稅款者,每超過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1的滯納金,超過30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述之怠報金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納稅義務人應納契稅,如有匿報或短報的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者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了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另外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
- 請多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契稅,省時省力又方便:
(1)適用條件:一般買賣、贈與案件皆可適用。但不包括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典權、交換、分割及占有案件;領買標購公產或法院拍賣、建築中變更起造人名義及其他特殊案件;免徵契稅案件。
(2)請至財政部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wSite/mp) 點選地方稅網路申報入口進入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