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稅目介紹:
娛樂稅係向消費的顧客按其門票價格或其收費額課徵,屬特種銷售稅。娛樂稅與其他各稅最大的不同在於納稅義務人是出價娛樂的人,但是由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的業者或舉辦人代徵。
2.課稅方式:
(1)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將每月娛樂票券之門票銷售額或所開立發票銷售額按應課徵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並填寫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繳納。
(2)查定課徵方式: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應代徵之娛樂稅款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填發繳款書送達代徵人繳納。
3.獎勵規定: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給予1%獎勵金。
4.避免權益受損及錯誤受罰:
經營娛樂業之營業人,應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否則會被處新台幣 15,000 元以上 150,000元以下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