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牌照稅係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機動車輛就其種類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按汽缸總排氣量(cc數)劃分等級,分別 訂定稅額加以課徵。
重點提示:
- 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稅車輛,如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未設籍同一地址、身心障礙後續鑑定日到期未辦理重新鑑定等,即喪失免稅條件,地方稅稽徵機關除通知車主外,依規定辦理恢復課稅並補徵稅額。
- 車輛未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因而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如使用公共道路 被查獲,除應補繳註銷日至查獲日各年度本稅外,另處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 車主逾滯納期滿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應補繳本稅外,另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
- 車輛變更使用(改換機件或改設座架等)未向所轄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依規定補繳稅款者,如被查獲,視為移用使用牌照,處以變更使用 性質車種全期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 車主遷移戶籍,應同時向監理機關辦理行車執照地址變更,如未居住戶籍地,亦可申請增設通訊地址,以方便繳款書送達。
- 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車輛無法使用、暫停使用或失竊,應辦理報廢、 停駛或註銷,如有溢繳稅款方可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對使用牌照稅相關規定,如尚有不清楚事項,請洽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