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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適用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無出租、無營業等之住家用地。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 處為限。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 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平方公尺,並於9 月22日前提出申請。
戶籍遷出至少須保留土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其中
1
人的戶籍,才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全戶戶籍遷出,已不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要件,應於
30
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新所有權人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
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
30
日內主動申報。